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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3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燕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7日至11月1日间,被告人王某伙同梁某某、戴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鼓楼区XX路3号1幢105室开设赌场,多次召集严某某、葛某某、刘某某等人使用扑克牌等赌具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至案发,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3000余元。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某、戴某某、严某某、葛某某、刘某某、卜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账本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系初次犯罪,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八千八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谷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