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黄商初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与薛宝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薛宝俊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黄商初字第0283号原告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山北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张开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盘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薛宝俊。原告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士曼公司)与被告薛宝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双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士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盘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宝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士曼公司诉称:2012年10月8日,华士曼公司与薛宝俊就苏BLV9**轻型普通货车挂靠经营签订合同。华士曼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而薛宝俊严重违约,不续保该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按时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严重影响其信誉和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挂靠车辆合同,将苏BLV9**车辆过户至薛宝俊名下,并由薛宝俊承担过户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薛宝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华士曼公司与薛宝俊签订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薛宝俊将号牌为苏BLV9**的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华士曼公司经营,合同自挂靠之日起至该车报废为止。薛宝俊须为挂靠车辆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低于50万元不计免赔),并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实施年检,缴纳挂靠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2012年10月13日,挂靠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届满,薛宝俊未缴纳保险费用,亦未参加车辆年度检验。华士曼公司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华士曼公司与薛宝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薛宝俊在挂靠经营期间,不按约购买车辆保险,不参加车辆年度检验,已构成违约。薛宝俊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华士曼公司经营风险,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华士曼公司据此主张解除车辆挂靠合同书,薛宝俊将苏BLV9**车辆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薛宝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薛宝俊系本案的败诉方,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与薛宝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二、薛宝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号牌为苏BLV9**的普通轻型货车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薛宝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