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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商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商某甲,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某甲,女,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甲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培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