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商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商某甲,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某甲,女,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甲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培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