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行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滨海新创皮业有限公司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吉余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新创皮业有限公司,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滨行初字第0025号原告滨海新创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东罾村民营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贤会,董事长。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滨海县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青,局长。第三人刘吉余。原告滨海新创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吉余不服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海新创皮业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对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决定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虹霞审 判 员 顾正昌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