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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石墚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78229733-8。法定代表人周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营门口,组织机构代码:72981569-3。法定代表人魏永忠,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彬,男,生于1970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金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864776.5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人胡彬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的执行金额核定为本息940000元;被执行人胡彬自愿将其所有的目前被依法扣押的挂靠于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共计作价63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其余3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在其应付给被执行人胡彬的运费中予以抵扣;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即告执行完毕并执行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彬所有的挂靠于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按双方当事人协商意见共计作价630000元抵偿给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二、解除本院(2012)叙永执字第397-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彬所有的挂靠于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扣押措施;三、终结本院(2012)叙永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亮审 判 员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