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日武与被执行人袁海刚、李连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日武,袁海刚,李连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265-2号申请执行人覃日武。被执行人袁海刚。被执行人李连升。申请执行人覃日武与被执行人袁海刚、李连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6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投资款3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9元,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连升银行存款1900元,扣划其妻子王皎洁银行存款4300元,合计6200元。扣除执行费4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775元。此外,因二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经调查核实,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26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希甜审判员 班晨瑞审判员 韦汉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