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思博诉曹占山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博,曹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59-1号申请人王思博,男,2008年8月4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西林村。法定代理人王立旺,男,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西林村,农民,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曹占山,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高邑县古城村,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占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占山及其妻子张春霞在你行存款1873.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书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清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