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北京东方嘉志机电技术发展中心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东方嘉志机电技术发展中心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66号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198号。负责人代一,经理。被告北京东方嘉志机电技术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北四环中路209号健翔园1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崔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嘉志机电技术发展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275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东方嘉志机电技术发展中心银行存款八十二万七千五百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