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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4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金长勇与秦桂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勇,秦桂娇,陈孟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499-1号原告金长勇。被告秦桂娇。第三人陈孟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勇与被告秦桂娇、第三人陈孟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长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长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保全费28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2元,撤诉退还原告281元。代理审判员  陈碧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阳 燕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