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文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4号A315。法定代表人高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勤,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0343087,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出票人为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银行安阳彰德路支行,收款人为峰峰矿区彭楠焦化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广发安阳彰德路支行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韩凤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