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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北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岳群安诉被告邢付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群安,邢付灿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岳群安,男,汉族,住临颍县被告:邢付灿,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群安诉被告邢付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朝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