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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朋怀与贺增田、杨文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怀,贺增田,杨文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李朋怀,又名XX怀,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增田,男,1965年6月9日,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文永,男,1952年8月6日,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朋怀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增田、杨文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房屋产权证。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贺增田于2013年11月8日将房权证交付于申请人李朋怀。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李朋怀负担,申请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贺增田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宝利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