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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郭更裕与浙江奥奇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更裕,浙江奥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反诉被告):郭更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铁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游星。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奥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佩钰。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郭更裕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奥奇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郭更裕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浙江奥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本诉原告郭更裕、反诉原告浙江奥奇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郭更裕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奥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反诉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郭更裕承担400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奥奇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00元。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