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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岁龙与赫雪霞、高永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岁龙,赫雪霞,高永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李岁龙被执行人赫雪霞被执行人高永龙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凌佩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申请执行人李岁龙与被执行人赫雪霞、高永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9月29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31318.93元(已付10000元);下剩260469.31元,由被执行人赫雪霞、高永龙承担182328.517元(已付11475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岁龙自负78140.793元。鉴定费2200元,由被执行人赫雪霞、高永龙承担1540元,申请执行人李岁龙自负660元。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执行人赫雪霞、高永龙承担380.8元,申请执行人李岁龙自负163.2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李岁龙544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和被执行人赫雪霞、高永龙均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岁龙于2013年10月10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赫雪霞、高永龙于2013年11月20日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262.27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