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杜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胡美凤与梁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凤,梁洪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269号原告:胡美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储樟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慧清。被告:梁洪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美凤与被告梁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原告胡美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