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商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刘叔伟与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叔伟,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919号原告刘叔伟,男,生于1985年1月14日,汉族,系济南方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盼盼(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85年4月6日,汉族,系金正教育学校教师,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解春需,董事长。原告刘叔伟与被告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峻岭担任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叔伟的委托代理人李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叔伟诉称,2011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网站开发合作书,原告在2011年6月11日支付给被告100元域名费用,2011年6月18日支付给被告方网站建设费用1500元,总计1600元。按照协议规定被告应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内容的制作并提供给原告完成验收。但付款后,被告方一直没有履行合同。导致原告要求的网站内容一直没有成型、上传,给原告造成损失近5万元。原告根据协议内容向被告索要网站的建设费用和域名费用,被告一直推脱不予解决。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网站建设预付费用、域名费用1600元及两年利息8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对该诉称,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网站建设预付费用、域名费用收据各1份;2、网站开发合同书1份。被告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网站开发合同书,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开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为原告建设好网站,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建设预付费用、域名费用1600元及两年利息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叔伟网站建设预付费用及域名费用1600元并支付利息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峻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