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卞济义与张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济义,张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卞济义。被告:张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济义与被告张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卞济义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审判员 包金亮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