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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卞济义与张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济义,张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卞济义。被告:张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济义与被告张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卞济义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审判员  包金亮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