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0-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孙小丽、康福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孙小丽;康福香;陈亚洲;庞宾侠;李春梅;周红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东升路。负责人:宋海桥,职务行长。被告:孙小丽,女,33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康福香(系孙小丽之夫),男,3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亚洲,男,3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庞宾侠(系陈亚洲之妻),女,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春梅,女,3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周红桥(系李春梅之夫),男,3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春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账号60×××57上的存款8952.41元的冻结。。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