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20-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沙东审 判 员 乔秀萍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花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