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修领与张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领,张昌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赵修领,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军,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修领与被告张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修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