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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修领与张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领,张昌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赵修领,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军,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修领与被告张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修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