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炎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株洲市万昌纺织有限公司与杨玉梅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万昌纺织有限公司,杨玉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炎法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株洲市万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法定代表人:陈汉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玉梅,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万昌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万昌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万昌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万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万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超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