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前进、上诉人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祁县承旺货运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前进,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祁县承旺货运有限公司,蔡小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前进,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兴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环城东路与詹泗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杨景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北。法定代表人文晓娜,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县承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五里坡。法定代表人王承旺,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来全,祁县承旺货运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军,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小文,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上诉人王前进、上诉人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前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成、上诉人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兴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袁伟,被上诉人祁县承旺货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来全、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蔡小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张鸣森代理审判员 张路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