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582号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蒋某某,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牛江凌审判员 张 璞陪审员 李君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郄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