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96-3号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SHIODAKATSUNOBU(盐田克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昆,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563233.4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3233.4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3233.4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振(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