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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