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