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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3)昌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韩桂云,昌南××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韩桂云、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依法登记结婚(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均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并无大的冲突,夫妻双方感情未���底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并无根本性利益冲突,未真正影响到夫妻双方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原、被告双方应该能够和好如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峪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