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