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月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委托代理人:李广。被告:张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