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二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二初字第544号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对原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文字校对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第二行“本案争议标的1824555.60元,判定给付标的1824555.60元”应补正为“本案争议标的1899329.43元,判定给付标的1899329.43元”。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