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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7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董国兴与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思富、王昌宪、第三人蒲勇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兴,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昌宪,张思富,蒲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933号原告:董国兴,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6日,初中文化,建筑业,盐亭县人,住绵阳市高新区双碑中街东段*组***号。委托代理人:赵宏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3号。法定代表人:赵邦富。被告:王昌宪,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6日,绵阳市人,富祥公司职工,住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红星村。委托代理人:龚林、杨丽丽,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思富,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26日,绵阳市人,小学文化,建筑业,住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河观音村*组。富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龚林、杨丽丽,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蒲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3日,大专文化,建筑业,富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龚林、杨丽丽,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董国兴诉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思富、王昌宪、第三人蒲勇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国兴撤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