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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1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哲峰与沈张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峰,沈张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025-3号原告:王哲峰。委托代理人:金耀,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张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哲峰与被告沈张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哲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78元,由原告王哲峰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