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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州新阶梯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阶梯商贸有限公司,杨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商初字第222号原告徐州新阶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靖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永,徐州市铜山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向阳,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阶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新阶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新阶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新阶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韵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