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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青岛大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大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大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王大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6674369-2。法定代表人李毅,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戈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080208-2。法定代表人邵秀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222733.0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4627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