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13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樊小培;彭有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468号 申请执行人樊小培(。 被执行人彭有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熊丰银行存款1512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