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蒋玉清申请执行张艺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清,张艺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蒋玉清,女。被执行人张艺书,男。本院在执行蒋玉清申请执行张艺书、张丹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玉清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