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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孔银与郭蓉、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孔银,郭蓉,李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郭孔银,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郭蓉,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建平,男,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文巧凤,女,甘肃省合水县人。系李建平妻子。本院在审理郭孔银与郭蓉、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孔银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孔银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孔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郭孔银负担。审判长  张海娟审判员  孙爱俊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忆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