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孔银与郭蓉、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孔银,郭蓉,李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郭孔银,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郭蓉,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建平,男,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文巧凤,女,甘肃省合水县人。系李建平妻子。本院在审理郭孔银与郭蓉、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孔银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孔银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孔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郭孔银负担。审判长 张海娟审判员 孙爱俊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忆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