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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管美红与苏学梅、周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美红,周广荣,苏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管美红,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打工。被告周广荣,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打工。被告苏学梅,女,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美红与被告周广荣、苏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美红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管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