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东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管美红与苏学梅、周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美红,周广荣,苏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管美红,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打工。被告周广荣,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打工。被告苏学梅,女,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美红与被告周广荣、苏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美红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管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