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四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济南宏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杨真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宏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杨真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四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宏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宏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桂华,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庆,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真真。委托代理人李金花,系被上诉人杨真真之母。上诉人济南宏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真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济南宏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宏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桂华、张晓庆,被上诉人杨真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杨真真之伤构成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适用鉴定标准错误。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导致对杨真真伤残等级这一基本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立营审判员 林瑞国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