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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熊慧与陆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燕,熊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40号申请执行人陆海燕。被执行人熊慧。申请执行人陆海燕与被执行人熊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熊慧向申请执行人陆海燕返还购房款20000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4500元;二、被执行人熊慧向申请执行人陆海燕赔偿损失25473元,2013年9月30日之前支付7473元。;三、案件受理费2664元,保全费1863元。但被执行人熊慧至今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熊慧在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每月工资4500元,提取总金额为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许达海审判员 黄健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