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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特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172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楼剑青,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杰,系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业,系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申请人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受理费71080元,减半收取计35540元,由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