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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吕昌六与齐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昌六;齐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吕昌六。被告:齐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昌六诉被告齐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昌六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昌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吕昌六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干闻宇审 判 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