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建章与被执行人杨青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章,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1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章。被执行人:杨青。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建章与被执行人房屋置换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申请执行人杨建章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下徐家湾18号6栋3单元1层2号、建筑面积176.69平方米的房屋置换给被执行人杨青所有;二、被执行人杨青名下位于梅苑还建安置房1栋2单元5层1号的房屋(原武昌区梅苑小区215-5-301号、建筑面积72.51平方米的房屋已拆迁)置换给申请执行人杨建章所有。由于被执行人杨青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章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杨青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执行人杨建章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下徐家湾18号6栋3单元1层2号、建筑面积176.69平方米的房屋置换给被执行人杨青所有;二、被执行人杨青名下位于梅苑还建安置房1栋2单元5层1号的房屋(原武昌区梅苑小区215-5-301号、建筑面积72.51平方米的房屋已拆迁)置换给申请执行人杨建章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