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志顺与汉源俊磊锌业有限公司、周朝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顺,汉源俊磊锌业有限公司,周朝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李志顺,男,生于1958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蒋兴洪(特别授权),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源俊磊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源县XX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呼傲磊,系汉源俊磊锌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兵(特别授权),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朝阳,男,生于1974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顺与被告汉源俊磊锌业有限公司、周朝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志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李志顺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