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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3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潼南县龙腾房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大同街分公司,潼南县龙腾房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大同街分公司与唐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县龙腾房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大同街分公司,唐建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536号原告潼南县龙腾房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大同街分公司,住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44号。负责人陈红名,经理。被告唐建国,男,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县龙腾房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大同街分公司与被告唐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南县龙腾房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大同街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潼南县龙腾房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大同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潼南县龙腾房产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大同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圣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