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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与刘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刘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桂林市XX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XX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671号原告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刘X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被告桂林市XX车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桂林市XX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桂林市XX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币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阳朔县XX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阳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庆丰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