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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茘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茘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成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城关镇xx街28号。委托代理人马xx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城关镇xx小学。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x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x诉称,他与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又由于被告生性多疑,在未有适当理由下怀疑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到原告单位吵闹,且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常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自今年4月起一天到晚不着家,而且原、被告的孩子半岁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抚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成xx由原告抚养;3、婚后财产和共同债务依法分割。被告赵xx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自己平时因工作较忙回家晚,并不是有其他原因,原告很清楚。双方婚期较长感情较好,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成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陈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2、被告赵xx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证明原被告双方曾就离婚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为双方之间性格不合适,且双方已失去信任;3、婚生女成xx在西安上学的各类获奖证书,证明孩子目前教育取得的成绩及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4、孩子西安上学补课的各类票据,证明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被告赵xx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答辩状是被告得知原告起诉一时冲动写的,也不能证明什么;证据2、3、原告本人无能力抚养孩子,孩子一直是原告父母照顾的。而且孩子年幼又是女孩在今年已回大荔上学,均是自己在照顾。本院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的证据1、2、3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成xx。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8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认为,衡量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本案查明得知,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x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冬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