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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郝某甲,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郝某乙,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彦龙审 判 员 田彦申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