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50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一号。注册号6101004001413。法定代表人白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顾剑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A座5层。注册号610000100026853。法定代表人张家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24.5元,其余724.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萍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唐萍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