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何某丰与张某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丰,张某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何某丰,男,1966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国钧,大埔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张某玲,女,197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丰诉被告张某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丰因与被告张某玲协商离婚未达成协议,又考虑到小孩的成长问题,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丰因与被告协商离婚未达成协议,其又考虑到小孩的成长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畅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