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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何某丰与张某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丰,张某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何某丰,男,1966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国钧,大埔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张某玲,女,197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丰诉被告张某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丰因与被告张某玲协商离婚未达成协议,又考虑到小孩的成长问题,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丰因与被告协商离婚未达成协议,其又考虑到小孩的成长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畅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