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树清与孙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清,孙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张树清,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孙学东,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清诉被告孙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清于2013年11月21日以无法寻找到被告孙学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清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树清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盛军 更多数据: